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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文學風光無限 版權合同有待規(guī)范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 作者:  時間: 2015-07-10
  近日,國內最大的網絡文學運營平臺——閱文集團對外透露,上半年電子稿酬發(fā)放額預計近4億元。這是騰訊文學和盛大文學正式合并成立閱文集團后曬出的首個成績單,該數據顯示了我國網絡文學發(fā)展上升到全新高度。
  然而,在網絡文學風光無限的背后,有不少網文作者卻一直在指責文學網站制定的著作權授權、轉讓合同中存在一些十分苛刻的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一些剛出道的網文作者在不清楚規(guī)則的情況下盲目簽約,事后后悔不已。
  作者簽約稍顯無奈
  網站運營商在與網絡文學作者簽約時,通常會拿出一份已經擬好的格式合同,作者如果同意簽約只需在合同最后簽字。新入行的作者若想要在網站獲取收益,就必須簽署這類合同。
  原本只要求與作者簽訂信息傳播權授權合同的一些網絡運營商,開始在合同中要求“將XX協(xié)議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規(guī)定的著作財產權,獨家授權給公司……”。據了解,紅袖添香等文學網站還規(guī)定:網站有權將上述權利全部或部分轉售給第三方,且無需通知作者(除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外)或向作者支付任何相關費用(XX條除外)”。
  至于著作權授權期限,起點中文網、云起書院等多家網站規(guī)定為“自簽署之日起至協(xié)議作品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滿之日止……”,一些文學網站運營商與作者簽訂“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約定網站擁有作者在協(xié)議期間創(chuàng)作的所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起點女生網簽約作者豆子山表示,自己寫網文斷斷續(xù)續(xù)已有幾年時間,在這期間有多家網站邀請其簽約,簽約合同也看過好幾份,雖然是不同網站,但合同內容似乎差不多都很苛刻,要求作者將著作權法上所有的財產權獨家授權給網站,收益分成也基本上是五五分。這樣的合同最終造成的后果,就是大部分作者一分錢沒賺到,版權卻沒有了,畢竟能靠寫網絡文學獲益的只是金字塔頂尖的一小部分人。豆子山表示,她最后選擇跟起點網簽約,也是考慮到起點網的知名度高、讀者群大。
  合理規(guī)制格式條款
  針對對于一些網絡文學運營商過于強勢的指責,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遷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合同如果自愿簽署,不是明顯違背誠信原則、剝奪另一方合法權利或屬法律上規(guī)定的無效、可撤銷情形,原則上應當承認合同的效力。至于可能存在的風險,作者在簽合同的時候應該充分認識到。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上的一項最基本的原則。我國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fā),對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即格式條款,加以限制。“作者與出版社、網絡運營商之間從來不是平等關系。”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原副司長許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這種不平等由來已久,說到底是市場經濟決定的,二者也不可能達到完全平等。”
  即便是當代文學大家,在與國外出版社溝通時也并不處于優(yōu)勢地位。2012年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莫言曾在采訪中提到,早些年他曾與國外出版社接洽。當時情況下,作品能夠被翻譯成外文出版,作者就會感覺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很少關注版稅問題。正因此,他就簽了一些沒有期限的合同,現在后悔莫及。
  對于這類著作權轉讓、授權合同,王遷認為,作者是有人身自由的,愿不愿意簽合同完全是自己的權利。簽約還是不簽,是找出版社還是小說網站,作者是有自己的判斷和選擇的;不能一開始寂寂無名,成名之后覺得吃了虧再去反悔。據悉,我國合同法為防止嚴重不公平,在一些領域如房屋買賣、租賃,勞動合同上規(guī)定了一些保障弱勢一方基本利益的社會性規(guī)范,是為意思自治的例外,但這類規(guī)范極少。目前著作權合同領域就缺乏這類規(guī)范。
  行業(yè)組織應有所為
  網絡文學發(fā)展至今不過20年,這期間誕生了一大批新型作家,也制造了一個又一個令人咋舌的財富神話,這是傳統(tǒng)出版業(yè)能力所不及的,網絡文學已與現代人的生活不可分離。
  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目前閱文集團一家獨大的市場格局下,新的中小運營商進入市場有一定難度;網絡文學作者也處于弱勢地位,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一些網絡文學運營商的做法可能值得商榷,但單從法理角度指責不如本著務實的態(tài)度,問題可以討論、可以呼吁,形成一種社會輿論,推動問題的解決。也只有運營商與作者雙贏,才更有利于我國網絡文學的長遠發(fā)展。
  許超認為,我國版權保護總體上在進步,但仍然要不斷努力。作者與網絡運營商之間如能有第三方組織去協(xié)調,可能有利于二者利益平衡,比如作協(xié)、文聯等,未來應該擴展這些行業(yè)組織的社會職能,以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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